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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能否胜诉?

发布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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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网络平台上。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也会遇到很多新兴的问题。其中,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却没有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转账凭证为证据否认出借人身份,应如何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要审查原告所提供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需要审查被告抗辩转账凭证系伪造或被告是否曾经以该凭证向原告借过款等。实践中,很多人习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转账,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如果出借人在起诉时无法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但没有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作为证据的情形,只是一种证据形式,而非证明其主张的法定证据类型。虽然这一证据形式在诉讼中作为“初步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但不能由此推导出原告只能提交转账凭证而不能提交其他证据。实际上,法律之所以要求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作为诉讼证据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钱给付行为,其涉及到交易安全、诚信原则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和表达;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即要求原告承担其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事实不符的不利后果。而原告如果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则需要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需要提供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而原告如果要通过其他证据来推翻自己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需要提供相反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不成立。而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并无借款人身份信息这一关键证据作为支持其主张事实成立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案例
                                      李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粤09民终3082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某承担,而其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方能认定该事实存在。而苏某某作为被告方,其所主张的事实只要让李某某应证明之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应认定待证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李某某依据苏某某怀孕而付款、依据苏某某进行人工流产主张其与苏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苏某某认为涉案款项属于李某某及其朋友打伤苏某某后的赔偿款及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等而支付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李某某无法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苏某某辩称案涉款项系李某某赠予其的,而李某某也认可该款项发生时其与苏某某为恋爱关系,因而赠予款项的可能性存在,该事实与李某某仅提交转款凭证的证明效力相较,足以使李某某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故应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
二审法院虽然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至19日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共计58000元给苏某某,苏某某认可收到该款但否认该款为借款,且李某某与苏某某在该款转账期间属于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苏某某在收到该款之前还做了与李某某所怀胎儿的人流手术,而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故李某某上诉主张其以转账方式出借58000元给苏某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向宋某分十几笔陆续转账共计53 000元。后李某至法院起诉宋某要求偿还借款53 000元。被告宋某主张上述转账并非借款,并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系情侣关系,且提交机票支付凭证及出入境记录证明双方与好友四人出境游玩,主张诉争款项系生活费、机票及酒店费等费用。李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能提交微信、短信等证据证明宋某向李某表示借款或者在起诉前李某向宋某主张还款,在起诉后的通话录音中亦未提及借款。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北京高院再审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向宋某的转款是否为借贷。民间借贷需查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仅就款项交付进行了举证,对于借贷合意仍需要进行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结语
       关于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通常有两个:一是双方需要达成借贷合意,这通常会使用借条等文件进行记录;二是出借方确实向借款方提供了款项。这两个要件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其中任意一个要件的证据不足,那么借贷事实就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 在某些只有转账凭证而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被告是否有有效且合理的抗辩,比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而原告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那么原告将承担不利后果;而如果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那么被告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当出借人提供资金时,不仅要保留转账凭证,还应在借贷合意方面明确表示,例如通过签订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来确保相关证据被记录下来,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 纳升合规科技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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