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份关于“职业放贷人”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读者表示关注,并咨询其具体实施标准和影响。本文将为你详细解析这一规定,并教你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根据会议纪要规定,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
3. 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即以借贷为业。
在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从而主张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对于借款人来说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根据纪要本条规定,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需要关注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以判断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二、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如果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也就是说,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而这部分利息损失,法院一般会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确定,而不会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此外,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虚假诉讼方式掩盖非法营利目的的行为,法院将加强审查力度,防范和打击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如何规避职业放贷人的法律风险?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避免遇到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3. 审慎选择出借人:在出借时,要审慎选择出借人,了解其借贷背景和资金来源,避免涉及非法营利行为。
4. 重视合同条款:在签订借贷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5. 不要参与非法行为:切勿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行为,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6. 保留证据:在借贷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备日后维权使用。
7. 及时维权:如遇到纠纷或发现出借人有涉嫌职业放贷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职业放贷人是一个需要我们警惕的法律风险。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审慎行事。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审慎选择出借人等措施,可以有效规避职业放贷人的法律风险。如有疑问或遇到纠纷,可以及时咨询咨询、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
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认定“职业放贷人”认定的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申7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灿,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静,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鹏尧,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德华,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再审申请胡灿与被申请人戴鹏尧、代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2019)湘01民终13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灿的再审请求:
1.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3476号民事判决。
3.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利息4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计算至两被申请人实际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及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之日;改判两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
4.依法纠正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为“职业放贷人”的错误判定。5.依法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申请人并非“职业放贷人”,申请人自2003年至今一直在长沙国储电脑城从事电脑配件、安防弱电工程及相关IT业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识多年,初次借款时间发生在2014年10月,之后被申请人多次向申请人借款,直至201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并确认尚欠申请人300000元,欠条内容并未约定要收取利息,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本金100000元,并在2016年3月27日与申请人签订《还款保证合同》,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00000元,并对还款时间、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做出了相关约定。申请人的出借行为并不具有赚取利息盈利的目的,而是帮助朋友为目的,并不违反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系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审判决参照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申请人的出借行为都是帮朋友的忙,最终目的不是赚取利息,根本就不是营业行为,同时出借对象也仅仅是自己的几个朋友,本案不应适用浙江省的相关会议纪要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戴鹏尧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4年,签订还款保证合同发生在2016年3月,借款真实,还款保证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出错,请求依法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戴鹏尧、代德华未发表答辩意见。
复查中,再审申请人胡灿未提交涉及事实方面的新证据。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胡灿2018年-2019年期间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7件,金额超过100万元,其签订的《还款保证合同》或《借款保证合同》均为统一格式。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胡灿的行为属于在一定期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出借钱款,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胡灿为职业放贷人并无不当,故其再审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胡灿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戴 莉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哲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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