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常常以其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制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当公司面纱被刺破时,背后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将探讨导致公司面纱被刺破的情形,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闽某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闽某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239.1倍,上述行为对螳螂川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共计减少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出3009662元,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并对螳螂川河道下游金沙江生态流域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闽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如下行为:1.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公司应收资金共计124642613.1元,不作财务记载。2.将属于公司财产的9套房产(市值8920611元)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有。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闽某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18261.05元。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2日公告了本案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遂就上述行为对闽某公司、黄某海、李某城等提起公诉,并对该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闽某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闽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以(2021)云0112刑初75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民币10815021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合计人民币129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可供执行财产价值已覆盖执行标的。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被告单位闽某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无排污许可的前提下,未对生产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并通过暗管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某海、李某城作为被告单位闽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作用相当,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闽某公司擅自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高达10815021元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对下游金沙江生态流域功能也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构成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不仅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闽某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漠视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致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闽某公司承担的赔偿损失和鉴定检测费用属于公司环境侵权债务。
由于闽某公司自成立伊始即与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三人均有对公司财产的无偿占有,与闽某公司已构成人格高度混同,可以认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现闽某公司所应负担的环境侵权债务合计10944521元,远高于闽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且闽某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18261.05元。上述事实表明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与闽某公司的高度人格混同已使闽某公司失去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的能力,闽某公司难以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之要件,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应对闽某公司的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何避免股东滥用行为的发生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行为,确保企业合法经营。这包括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流程进行规范化设计,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等。同时,要定期对公司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强化股东教育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股东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这包括组织股东学习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知识,对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制度,对股东的股权变动进行及时登记和公示,防止股权滥用行为的发生。作为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同时,作为企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行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资源,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3)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权益,与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这包括及时告知债权人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和资料,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利益得到保障。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债务清偿机制,积极履行债务义务,避免出现债务纠纷和诉讼等问题。
五、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持严厉态度。这也提醒我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首先,需要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进行细致的股权架构设计;其次,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需要实施规范的管理,确保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缴纳出资;再次,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需要遵循完备的流程来合法地退出市场;最后,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公司必须聘请法律顾问来把关股权事务,以避免股东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行为,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稳健发展,为社会的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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