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打开微信朋友圈,或许会看到各种关于金融、投资、理财的广告,其中复利这个词高频出现。那么,在法律上,复利是否得到支持呢?最近,最高院法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本文将带您全面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复利的规定,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话题。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规定。法官指出,关于复利的约定能否支持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这样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观点基于以下理由:
1. **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一概否定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2. **经济学角度的考量**:利息是因出借人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利率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被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单利和复利仅是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没有理由不予允许。
3. **形式上的重新认识**:将前期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不违反当事人意愿,符合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4. **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的类比**: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借款人使用货币应支付的报酬。既然银行贷款允许计收复利,民间借贷就无禁止复利之理。
同时,《规定》也强调,虽允许计算复利,但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因为合理、适当的利率规制,是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单利和复利既然都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两种方法计算而来的利率应受到同样的规制。本规定第26条既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了最高限度,本条规定的复利也应在此最高限度之内。因此对于超过最高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不能保护。
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是否支持复利的判决
(2017)最高法民申2570号
三、关于借款协议书存在计算复利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规定于2015年9月1日实施,但在此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涉及到确认合同效力方面可以适用该规定。因此,本案中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金鑫商场在原审中并未主张借款存在计算复利的问题,因此原审判决支持复利并无不当。
看到这里,或许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复利的约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总结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还款时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这样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请注意,在投资、理财过程中请务必谨慎行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咨询我们的团队。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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