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破产法中,有一个特别且复杂的权利体系,那就是破产抵销权。这是一个充满着利益冲突和法律疑难的领域,也是许多破产案件的关键部分。那么,什么是破产抵销权?又有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呢?今天将带领大家剖析破产抵销权这个主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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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通过上述法条与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与每个债权人能否顺利得到优先、全额的清偿有关联,同时它也会导致破产财产减少,进而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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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的债务与债权
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的含义、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破产债权人有权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这种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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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权利相比,破产抵销权有一些独特的特征。首先,抵销的债务和债权都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得。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才取得对债权人的债权,那么这个债权人就不能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其次,“互有债权和债务”是抵销权行使的前提。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只有一个方向的债权或债务,那么他们之间的抵销就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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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与不同种类的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抵销,只需要扣除利息即可。此外,不同种类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抵销。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方利益,并在破产案件中尽量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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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抵销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提出抵销。而是需要向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抵销申请。管理人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同意抵销,则该未抵销的债权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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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与股东的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例如,如果一个公司的破产申请被受理,而其债权人试图用其在申请被受理前取得的该公司债务来抵销其对公司的债权,那么这种抵销主张将被驳回。此外,债务人的股东也不能以其对公司的债务与公司对其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除非该股东的债务是由于其欠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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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另一个不能进行抵销的情况是,如果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例如,如果一个公司的债权人明知道该公司缺乏偿债能力,还试图通过提前履行的方式来收回其债权,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欺诈破产行为,该债权人的抵销主张将被驳回。
总结来说,破产抵销权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权利,涉及到破产案件中的各方利益和法律问题。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需要充分理解并应用这些法律规定,以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破产合规性至关重要,了解并遵守破产法规对于公司都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以确保破产债务清理过程有序、高效且公正。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请随时咨询、联系我们的专业人士,感谢大家的阅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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