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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合规的重要性,因公司欠缴税款,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向股东追索欠款

发布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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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大家是否曾经有过为追回债务或者被他人追讨债务而研读相关法律的经历?其实不止普通人或公司有上述经历,税务机关也在与时俱进,扮演“债权人”的角色,因为追缴税款也需要用到相关法律。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将带领我们探讨税务代位权这一法律概念以及企业财税合规的重要性。

某地税务机关对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2000多万,而该地产公司只补缴了450万,此后再无下文。税务机关只得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却发现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但是税务局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地产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情形(这里解释一下抽逃出资,即股东出资完毕,相应的出资已成为公司财产,股东通过其他途径将出资抽走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后,就相当于是股东欠公司钱,公司是债权人,而股东是债务人),公司应当要求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但公司并没有这么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消极不作为,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款的补缴。
那么税务局是否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呢?所谓税收代位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一种,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七条。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方便大家更好理解债权人代位权。A欠B一百万,C又欠A一百万,现在B想让A还钱,但是A名下没有钱,可A借给C的一百万早已到期,但A却又怠于履行到期债权,不要求C还钱。若C不还钱则A名下就没有钱,无法归还A欠B的一百万,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损害了B的债权。而在司法实务中,A与C通常具有关联关系,A是故意不让B还钱,让自己保持无资产状态,从而让B无法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面对这种情况,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B可以代替债务人A,向A的债务人C行使债权,也就是让C直接向自己还钱,代位行使债权。
税收债权也同样会遭遇上述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吸收了民法精神,设立了税收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回到上面案例,地产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地产公司的债权人;而该地产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地产公司是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地产公司怠于行使对股东的到期债权,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债权造成了损害,于是税务机关可以代位地产公司,行使对股东的债权,让地产公司股东直接向税务局还钱。但需注意,税收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于是该税务机关向法院起诉该地产公司的股东,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对该股东名下财产、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税务局一审胜诉,被告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股东为此需清偿1600多万的税款,但此时滞纳金已累积达1000多万,所以只是清偿税款还不够,被告股东还需支付滞纳金。最后税务机关依据生效判决,最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款与滞纳金共计3000多万,成功追缴入库。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了税收代位权,但属于典型的沉睡条款,使用税收代位权的案例很少,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该法条的存在,但近些年出现的个别案例已经开始使用该法条,因为近几年债务问题频发,许多沉睡条款就因此被激活。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合规加速,征管能力不断强化,为了追缴税款,也开始研究法律,甚至也学会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担责,以前公司偷税注销就跑路,现在可不行了。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税务代位权的概念和实际应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和学习企业财税合规知识及相关法律,以备不时之需。同时,也应当积极遵守税法,及时缴纳税款,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请随时咨询、联系我们的专业人士,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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