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吸纳退役士兵就业可扣减税费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3.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通过一个案例理解一下:小王的公司注册在海南省,2023年2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名,与其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该员工2月入职且单位当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据税务会计核算,小王公司2023年3月所属期需缴纳增值税8000元,请问小王的公司3月属期该如何缴税?
分析:根据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可享受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小王入职不满一年,需要按公式计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计算:9000*11/12=8250元,由于2023年3月所属期需缴纳增值税8000元,全额抵减后还余250元可以抵减城建税,假设城建税适用税率7%,城建税抵减前应缴8000*7%=560元,剩余的250元可全额抵减。本期最后需要缴纳增值税为0元,城建税为560-250=310元,共享受8250元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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